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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矿用设备非法谋利 三被告人均获刑并处罚金

沁水县煤炭资源丰富,煤矿生产过程中往往会购买大量的矿用监测设备,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知假售假,销售假冒的矿用设备,谋取非法利益。近日,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被告人高某、杨某某、韩某合伙销售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杨某某合伙收购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并由高某负责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

  202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将收购的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向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得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本案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有二氧化碳传感器、激光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等,均为煤矿日常所需的矿用设备,煤矿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部门,使用假冒传感器可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重大事故,危害煤矿生产安全,因此对此类犯罪行为应予严惩。

  在此也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要自觉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采购时选择正规渠道,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东西,要提高警惕,谨慎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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