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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甲醛鸭血”危害公众健康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万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万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6000元。

  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万某购进新鲜猪血后,在自己的作坊内制作成“鸭血”并对外销售,主要流向当地火锅等餐饮市场。在制作过程中,为保持“鸭血”品相鲜嫩、不易变色,万某将含有甲醛的溶液喷洒在“鸭血”表面,吸引顾客购买,对外公开销售共获利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被告人万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猪血制品中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甲醛,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万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外公开销售,对不特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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