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被告人张某在中原区经营一家早餐店,主要经营油条、胡辣汤等早点小吃。2022年8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时发现,油条中铝残留量为44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国家规定为≤100mg/kg)。根据评估意见,属于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供述,在制作油条时,自己按照每公斤面粉加16克泡打粉,超了正常标准的8倍,之所以这样超量加泡打粉,是因为含铝的泡打粉会让油条更酥软、更好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限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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