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23年3月,胡某某在网络上认识并爱慕上一名自称“李某”的男子。后胡某某明知“李某”让其使用自己银行账户接收并转账的资金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为讨好该男子,仍用自己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帮助“李某”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并按“李某”的指使取现和转账。期间,胡某某共获得4千元好处费。经查,上述银行账户对案吴某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共计184588元。
2023年5月25日,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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