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四名被告人明知上家联系人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仍帮助其在国内酒店架设、运行“VOIP”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六千元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3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在短短20余天内,四名被告人明知上家联系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贵州、四川两省16家酒店开房,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利用酒店房间内的国内固定电话线路接入电话网络,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
2023年3月14日,四名被告人在兴文县某酒店开房架设虚拟拨号设备后,一内蒙古自治区的被害人接到电话,并被电信诈骗29000元。被害人报警后,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当天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到案。
在犯罪期间,按照被告人与上家约定,每套设备每运行一小时收费30个USDT(虚拟货币),一个USDT相当于1美元,被告人共收取违法所得合计24329.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和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形,兴文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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