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组成“跑分”团伙,按照上线人员指示,将被害人转到银行卡的被诈骗款取出,并藏匿于指定地点。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组织分工,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取现、转账,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5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被告人杨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杨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媒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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