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编造旅游投资项目,以定期返点、还本付息等好处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40余万元。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旅游公司桂林分公司,通过联系业务员团队、编造公司参与投资旅游项目的虚假事实,并制作成宣传资料,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由业务员团队采取在公众场所发放宣传单的方式,以投资旅游项目为由,在桂林市区对不特定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公开宣传投资合作,投资周期为四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利率为月息12.5%,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资借款服务合同》,通过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
何某将收到集资款的50%交给业务员团队,并用部分集资款分别于2020年4月、8月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生鲜超市、酒店,但均未能盈利。
经核算,截至2022年3月,该旅游公司共吸收218人的存款1640余万元,已支付利息及已还存款共计200万余元,尚欠付存款14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扣押到案现金34.6万元及一辆汽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扣押在案的三十四万六千元及一辆汽车的变价所得,予以抵扣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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