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一男子,因组织多人卖淫获刑。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3月,被告人于某开始着手容留“卖淫女”赚钱的相关工作,同年5月25日、7月26日,租用泰宁县城关两套住房分别作为“卖淫女”的住处和卖淫场所,两处场所的租金及水、电费均由于某支付。于某先后多次组织贡某、吴某等人在租用套房内或者前往宾馆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陈某、严某等18人介绍嫖客。期间,于某和贡某等人就从事卖淫活动的时间、收费标准、获利分配、介绍人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并由于某负责提供卖淫时使用的物品,对嫖客分配、“卖淫女”的接送进行统一安排。
2023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于某安排陈某到泰宁县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于某亦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采用招募、容留的手段,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多人参加其指挥、管理的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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