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返回上一页

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见义勇为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今年4月10日20时许在衢州鹿鸣大草原北侧河道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经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调查,确认罪犯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衢州市司法局认定罪犯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衢州中院提请对罪犯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的建议。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衢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衢州中院认为,罪犯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顾自身安危、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本案中,罪犯邱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入水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法院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的改造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戈)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