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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被告人获刑没收工具

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生态保护制度。然而某些人却为了一己私利,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非法电鱼,最终自食其果难逃法网。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庭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到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渔溪河铁碑村河段进行捕捞。由张某某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其他二人负责配合使用渔网、水桶等工具进行捡鱼,在此过程中,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该三人尚未捕捞到渔获物,捕捞时间属顺庆区禁渔期。经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和张某、李某使用的捕捞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捕捞地点属顺庆区禁捕水域。

  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

  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对查扣在案的电鱼机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水域设定相应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捕期,目的是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禁捕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偷偷从事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

  本案是一起禁渔期、禁渔区顶风非法电鱼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也为此受到了刑事处罚,教训可谓是非常深刻。作为法官,我们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初衷,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要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鱼,否则追悔莫及。此外,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也可向公安等职能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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