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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业务往来公司好处费50余万元

 谈及受贿行贿,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公务员”“事业编”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触及,殊不知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也将受到法律处罚。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系江西婺源某公司员工,在任职工长助理、采购员、采购助理等岗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往来公司“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另查明,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初查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利益和资源相对集中的公司企业的“高地”岗位,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密集地。据此,法官温馨提示,公司企业需健全内控机制,实施重点岗位常态化轮岗交流,通过内外监督联动,增强涉企反腐工作合力。作为公司企业员工,务必守住本心,拒绝权钱交易,秉持廉洁严明的从业基本准则。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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