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盗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盗采矿产资源不仅严重破坏国有资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峻挑战。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福清法院首例以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案件。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应某、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盗采海砂4697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海砂价格为272426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这一核心,进行了举证、辩论,充分证明三名被告未经许可私挖盗采的行为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建议判处三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福清法院对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请求进行了调解。鉴于同案人已先行赔偿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及修复费用等共计45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林某、应某、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应某、徐某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187.16元,林某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093.58元。3名被告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以后不敢再犯,保证严格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共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下一步,福清法院将不断更新纠纷解决理念,开拓纠纷化解方式,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理生态案件的始终,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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