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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醉驾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罚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3 年6 月24 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瑞昌市南环路与杨林中路交汇处,因车长期停在红绿灯处,群众敲玻璃没有反应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将其带往瑞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经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外,张某某2020年12月25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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