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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网络犯罪 获刑二年并处罚金

  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各种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0年3月,被告人曲某某在网友的介绍下,来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进行中国梦学习及入会,期间认识丁某某和韩某某,丁某某和韩某某有办理贷款意向。曲某某告诉丁某某、韩某某办理贷款需办理银行卡及配备U盾和手机卡。后丁某某跟随曲某某前往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办理了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丁某某办理好后将6张银行卡及U盾、新办理的手机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曲某某,获利1350元。后被告人曲某某以同样方式收取了韩某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给韩某某600元。

  经公安机关核实,出售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截止案发,上述8张银行卡合计交易流水总额13885.82678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提醒:

  银行卡是社会生活中经济往来必不可少的工具,但一些银行持卡人为了蝇头小利,走上成为“帮凶”的不归路。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二是不贪图走捷径,了解并远离“帮信”,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三是提高防骗反诈意识,及时举报线索。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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