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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帮助转移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22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麻某某、杨某某、应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在江苏省无锡市共谋实施跑分活动。同年1月17日,四人驾驶租借的别克GL8商务车来到常州市,与安徽籍卡主刘某某、吴某某、游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会和。

  2022年1月17日至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麻某某等四人使用刘某某等三人的银行卡,实施转账洗钱行为。王某某负责联系卡主、测卡、取现等。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刘某某等三人的银行卡共转移违法资金1303417元,其中涉及被诈骗金额527322元。

  安徽界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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