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和赵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16日晚,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赵某购买毒品,并谈好2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而后,赵某和王某在其居住的寓所内装好由王某购买的毒品后,在南昌市一餐厅门口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7克交给李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0元。
2021年7月17日,王某、赵某被查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净重0.09克)和自制吸毒工具等。另查明:王某和赵某二人具有多次犯罪前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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