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使用自制的电瓶设备电鱼,捕获泥鳅、黄鳝、鲫鱼等约1公斤。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两男子罚金1000元。
2021年5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1、陈某2在没有捕捞证、渔民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到金溪县陆坊乡,在附近的水渠使用自制的电瓶设备电鱼,捕获泥鳅、黄鳝、鲫鱼等约1公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两被告人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通过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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