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甘某从家中携带电瓶、一把镰刀、一根可伸缩的银白色铁杆、一副黑色网、一个诱鸟器、一个白色的纱袋,骑着摩托车前往某乡镇的山上捕捉野生动物,至凌晨5时左右,成功捕捉到两头猫头鹰。之后前往农贸市场。之后,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刑侦队办案民警与宜春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的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作案工具与两只猫头鹰,并当场扣押。次日,被告人甘某自行前往森林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非法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两只,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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