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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销售假冒伪劣品牌槟榔近十万元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违法所得人民币9678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开包机、假冒奖票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通过在网上购买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槟榔包装和奖券,对散装槟榔进行包装后,对外进行销售。经统计,二人销售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槟榔金额共计96789元。

  2020年9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在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内抓获朱某,并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槟榔包装及产品。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扣押的槟榔包装及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价格为25989.15元。经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槟榔包装及产品属于假冒产品,价格为20376元。

  2020年10月20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朱某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43154.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曾某、朱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朱某系从犯,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征求所在社区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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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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