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头戴头盔、面戴口罩,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行驶在南昌县某大道时,与被害人龚某相遇,见其佩戴耳环,遂掉头尾随徒步行走的龚某、陈某母女,趁被害人龚某不备,用右手抢下了被害人龚某左耳上的金耳环后逃离现场。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缴获了被抢的黄金耳环并,将其发还给被害人龚某。该耳环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5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8年至2017年间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飞车抢夺他人价值人民币752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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