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通过其柬埔寨老乡“小梅”(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饶某,双方以结婚为由在江西省南昌县某酒店见面,饶某当场给了“小梅”128000元人民币后,把林某带回江西省南昌县的家中生活。后饶某和家人了解到林某已经和别人登记结婚,林某亦承认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小梅”来骗取饶某的钱财。饶某了解情况后遂报警。
案发前,饶某收到介绍人退回的24000元;案发后,饶某收到“小梅”老公退回的60000元,收到林某老公退回的19000元。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赃,被告人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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