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22日,三次容留刘某在自己的家中吸食毒品“咔哇”(γ-羟丁酸)。三次毒品来源为李某向一网名为“阿星”的人购买的3瓶“咔哇”。2021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
另查明,李某于2009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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