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判处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同时均开出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河北省秦皇岛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防止其重新犯罪。
案例一:
2019年8月某天,被告人苏某志雇佣被告人张某义在禁渔期内携带有翼单囊底拖网、鱼饲料等工具驾驶渔船从唐山市乐亭县中心渔港出海至秦皇岛市海域进行单船底拖网捕捞作业,当天被秦皇岛市海警局抓获。昌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一套并追缴违法所得折价款4500元。
案例二:
2020年7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成在禁渔期内携带有翼单囊底拖网、鱼饲料等工具驾驶绥捕鱼渔船从辽宁省绥中县东湾子码头出海到山东省龙口附近进行底拖网捕捞皮皮虾作业,次日返回辽宁省绥中县东湾子码头时在秦皇岛海域38渔区附近被秦皇岛市区海警查获。昌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一套并追缴违法所得折价款1024.8元。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昌黎法院设立两山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以来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为县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官普法:
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违反禁止令的,则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发出禁止令可以让被告人更加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有效预防再犯的可能,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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