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经审理查明,刘某的父亲是某村干部,2021年1月,其父亲与另外村干部等三人在县城迎宾大道开展卫生巡查时,与某厂职工雷某发生口角及拉扯,后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父亲受伤。其父亲向村主任汇报后,并打电话叫来刘某。刘某来到现场后,看见其父亲与雷某正在撕打,当即用铁棍击打雷某后背,雷某倒地后,又用铁棍捅向雷某腹部。经司法鉴定,雷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此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雷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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