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余某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付某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付某900元毒资。
2021年7月5日,余某在其家中向付某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约0.2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付某600元毒资。
2021年7月16日,付某来到余某家中向其购买毒品,余某让付某在家中等待,自己前往李某处购买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后,准备部分自己吸食,部分卖给付某,当日15时许,当其行至家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总重量为0.7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三次向他人贩卖少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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