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江某分别于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月初的一天下午,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2021年11月7日,江某因吸毒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在201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曾四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具有吸毒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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