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帮助接收流转的资金系网络赌资,男子仍铤而走险,最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邓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邓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余某(另案处理)介绍的某跑分平台转移的资金,是网络赌资仍然帮助接收流转。余某帮邓某在该平台上开设账号和密码,邓某放入自己五个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接收赌客的赌资后再按照平台发布的流动汇款订单,或者QQ跑分群的提示信息,将钱通过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汇至平台提供的账户,从中获取收款金额的千分之七至八的非法报酬。截至案发,邓某共帮助接收转移非法赌资共计人民币2222707元,非法获利共计约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22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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