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梳理】
本事件发酵于本年初,董某经常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自己的贫困日常和八个孩子的生活视频。时常有不明真相的网友去他们家献爱心,送钱送物资。同时,多位直播平台主播也不忘去蹭流量蹭热点。
1月6日,抖音主播一修哥发布视频,视频中八个孩子的母亲在破漏砖房内身着单衣,被铁链套住脖子,口齿不清,疑似精神失常。如此惨状终于让众多网友意识到情况不对,短视频也逐渐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们普遍怀疑,八孩母亲是被拐卖到徐州来的,并怀疑董某涉嫌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
1月2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曾凌轲发布名为《江苏8孩母亲被拴破屋疑遭家暴?当地回应:她有暴力倾向才独居》的独家报道。丰县妇联工作人员则回应称,当天一早妇联已接到多名网友反映该情况,县妇联、公安等多个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于是,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事情引发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质疑。
第一封通报:
1月28日晚,中共丰县县委宣传部在【丰县发布】公众号发布第一封通报《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况说明》,称该事件不存在拐卖行为,八孩母亲杨某侠患有精神疾病,已救治。
1月29日,微博博主“想看法桑起床”发微博称八孩母亲与熟人家的失踪女孩【李莹】相似,引发网友热议。
第二封通报:
1月30日,面对舆情沸腾,丰县联合调查组在【丰县发布】公众号发布第二封通报《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情况的调查通报》,称八孩母亲系流浪被收留,男方曾逃避计生管理。
1月31日,微博博主“自由的蓝色鸢尾”发微博称其父亲是【李莹】父亲的战友,已联系到李莹母亲。
第三封通报:
2月7日,知名刑法学者车浩在【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发布文章《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阅读量10万+。知名刑法学者罗翔在【罗翔说刑法】公众号发布文章《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阅读量10万+。舆情持续发酵,广大网友的质疑越来越多。调查层级也从丰县上升到了徐州市。
2月7日晚,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在【徐州发布】公众号发布第三封通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调查进展情况》,称八孩母亲原名为小花梅,系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被同村桑某妞带至江苏治病。
第四封通报:
2月10日,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在【徐州发布】公众号发布第四封通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称经DNA检验比对,认定杨某侠即是小花梅,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及其丈夫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份通报中,确认了八孩母亲的身世,也指出八孩母亲是被桑某妞拐卖的,并对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还有很多疑点没有解释清楚,比如八孩母亲的年龄、拐卖过程等。
2月15日,凤凰周刊前调查记者邓飞曝光了一张1998年8月签发的八孩母亲和董某的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女子照片与八孩母亲明显不同,让原本已经确认的八孩母亲身世(注意,是通过DNA比对确认的)又变得扑朔迷离,同时也对第四份通报的公信力形成了巨大冲击。
网络舆情再次升级,此次事件也上升到了省级别。2月17日,江苏省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核查,明确提出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第五封通报:
2月23日,调查组发布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第五封通报通报,通报涉及“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医治救助情况、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七大问题。江苏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处理结果为:丰县检察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对董某民,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批准逮捕。17人被处理,书记被撤职、县长被免职。
【法律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当加大处罚,甚至直接判处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权益罪的重罪,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侵害的法益极大。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百姓是深恶痛绝的,甚至觉得只能对其处以死刑方能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但是一律判处死刑,这是不现实的,里面需要考虑诸多复杂因素,而最重要的因素是保护受害者。
2、刑法的机能包括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除了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还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应该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效果。如果把刑罚规定得很重,甚至一律处以死刑,会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选择更极端地方式而杀害人质,那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如果在被拐卖者被杀害与被拐卖者出卖,两者作出一个选择,都会选择被拐卖者能够存活,保留对被拐卖者解救的可能性,来更好地保障犯罪人的权益。
3、同时,对于死刑这一生命刑,尽管我们不同意废除死刑的观点,毕竟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C.S.路易斯提醒我们:刑罚的人道主义理论披着仁慈的外衣,但却全然错误。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我国立法和学界大多主张应当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必须从适用对象和程序加以慎用,死刑只能针对罪大恶极者予以适用,不能导致案件误判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我们不能不适用死刑,但也不能滥用死刑,保证死刑等重罪能够让犯罪人真正地认罪悔改。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应当加重量刑情节与刑罚?
对于拐卖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任何国家和社会的道德观念层面和法律制度层面,都是不应被允许和正当化的。我们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均赞成现行刑法对于买卖行为的双向犯罪化。
(一)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以罗翔教授为代表)
1、从刑法体系考虑。收买妇女罪可能高概率伴随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然而收买儿童罪不必然伴随此类行为,其最高刑仅为3年,但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且由于该罪为状态犯,因此大部分情形下,追诉时效仅为5年,这导致其很少被追诉,也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
2、从对向犯角度考虑。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相似,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行贿受贿刑罚相差无几,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逻辑上很难说明其法理。
3、从当然解释的角度。收买两只大熊猫判10年,作为更值得保护的人的法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3年,存在不合理之处。此外,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一般不会从宽的。因此,认为收买人系善意购买,可以从宽处罚自然也站不住脚。
4、从道义论的观点。法社科学或者功利主义自然有其价值,但无论如何,任何观点也必须接受道义论的约束。“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虽然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能解决的问题很少。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即便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不应该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以车浩、柏浪涛教授为代表)
1、从报应刑和教义学的角度,可以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看为后续重罪的预备犯。整体评价来说,违背女性意愿的“买媳妇”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内容。没有这些重罪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车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甚至可以被评价为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
2、预防刑和经济分析的角度:刚需利益对重刑激励迟钝。首先,如果把重刑提前设置在收买行为阶段,难以妥当处理虽少见但也存在的善意收买者。其次,刑法的威慑力也来源于其不可避免性。当一个利益足够大且成为刚需,而被严惩的几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纸面上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那也是见效甚微的。
3、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通过判决书显示,大量收买妇女、儿童罪并未并罚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是否真的有如此多的收买人善良至此?可能性不大,这更可能由于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官民相护,即使案发不得不办,面对各种障碍、约束和顾虑,避免判重罪。因此关键的问题,非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案发的概率和实际执法的力度。一味提高量刑,反而可能逼出更多的犯罪黑数,也将导致更多的被拐妇女永不得被解救。
4、法律人的立场与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士的一个区别可能在于,除非是法律存在着令人难以忍受的巨大缺陷或漏洞,否则,不会毫无负担地轻易地提出修法。法律有其稳定性,法律专业的学生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去思考,如果司法和执法环节,都切实按照法律来,现行立法框架能否合理解决该问题。此外,法律有其局限性,我们不应将其作为泄愤的工具。这种犯罪的本质,是愚昧落后的问题,而解决愚昧问题,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指靠法律。
5、评价刑罚是否合理并非仅仅基于法益大小的考量。比如很多人将收买妇女与收买熊猫、鹦鹉等进行对比。然而,刑法的正当性既源于法益保护,也源于刑法目的。刑罚要考虑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对于收买熊猫,一旦收买即侵犯自然资源,无补救可能,特殊预防必要性小;而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罪,其存在改造空间,且部分犯罪人处于愚昧并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对刑罚敏锐度低,一味加大刑罚,其规范目的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未必能达到。此外,大熊猫和人类,法益孰轻孰重?价值观不同,结果不同。比如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之灵,高于一切,而生态中心主义则认为众生平等。因此两类犯罪很难对比,从而得出应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结论。
【涉及的行政法考点】
相关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2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有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
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把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被动公开一般来说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公民、组织去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也称之为依申请公开。
针对公众关注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的焦点问题,徐州市、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负责人对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调查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予以主动公开。
2、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之一就是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准确、真实。1月28日,中共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况说明》,丰县官方匆匆下“不存在拐卖”的结论,“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直至到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通报内容翔实、资料丰富、证据确凿,既有实地走访调查、调阅档案材料等获得的信息,也有DNA检验比对等技术手段提供的证据,还原了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澄清了围绕这一事件的各种猜测,体现了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应该说,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的通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3、行政法上的权责统一原则从行政职责和法律后果方面要求有权必有责和违法受追究。法律赋予权力就是赋予责任,公务员违法行使权力要被追究责任。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制止虐待行为、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等,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在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17名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原则。
4、行政行为按照是否以作为方式为标准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就存在行政作为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违法。
行政作为是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政行为,作为违法一般是乱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违法是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履行。行政不作为又分为依职权不作为和依申请不作为: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依职权不作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是依申请不作为。丰县事件中,丰县民政部门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存在严重的行政作为违法;在计划生育的计生管理和特殊群体救助中,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违法。
5、给付行政的目的是提供帮助,是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为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帮助和服务,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政府有法定的帮扶义务。江苏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相关部门的上述做法是落实政府的法定救助义务,相关部门的行政救助行为就属于给付行政。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元平衡】
1、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在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的作用重大,促进案件事实的逐步发现。
2、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曝光后,小花梅的遭遇刺痛网友神经,通报的字字句句牵动全民视线:夜不能眠者有,刨根究底者有,反复诘问者有,是网友们不断提出疑点的鞭策,让事件没有在真相到来前偃旗息鼓,是网友们关切形成力量,让真相的痕迹更加清晰坚实。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前行的源源动力。
3、针对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可能由于民众的不理智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故应尽可能实现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二元平衡,在强化司法公信力的同时,舆论报道也应尽可能客观,不要“冷血”;信息选择应全面,不可陷入“罗生门”;尊重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防止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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