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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放了我,我给你1000元,你去嫖娼!”--起诉书披露细节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谷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偷拍他人隐私,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4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于2018年11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4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翻墙进入江西**学院寻找猥亵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戴某某进入教学楼五楼卫生间,遂跟随进入,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并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被害人为躲避其继续猥亵,提出拿人民币1000元给其嫖娼,被告人同意后和被害人下楼,在行至三楼过道时,被害人试图逃走并大喊,被告人见状将被害人强行推至墙角按其头部,后逃离现场。



      2021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西**学院被保卫处人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到案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峰

2021年6月10日



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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