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还通过将房产过户给妻女的形式,企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许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湖南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人许某是借款合同担保人之一,后因该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无法偿还该笔借款。
2017年11月2日,某银行起诉至桂阳法院,同年11月10日,桂阳法院作出裁定,并于11月28日查封了被告人许某妻子刘某房屋一套,并向被告人许某及刘某留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公告。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以自己声明放弃上述不动产权,并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至其妻子刘某名下单独所有,同日,刘某申请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2017年11月29日,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刘某单独所有。
2018年4月8日,桂阳法院作出判决,由某投资公司支付某银行借款本金271.2万元、利息10.957153元,合计282.157153万元,被告人许某对某投资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30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许某收到文书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亦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财产。
2018年9月6日,刘某将其房屋产权办理转移登记至许某女儿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5月30日,桂阳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行为,罚款八万元。被告人许某至今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也表示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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