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某日,因犯盗窃罪入狱多次刑满释放已一年的黄某贼心又起,来到通化县开发区人参市场附近寻觅“猎物”。不久,黄某便进入王某所经营的美发店,看见店内炕沿边上放着一个黑色皮包,便伸出“魔爪”将皮包盗走。店主王某发现皮包不见后及时报案,黄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查,被盗窃的黑色皮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27元,银行卡、购物券若干张。2020年10月10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盗窃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黄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黄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虽然是获得钱财的“捷径”,但这所谓的“捷径”其实都是“弯路”!只有正确的付出,才会有真实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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