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甲、彭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侧翻至路边沟渠内,造成陈某丁轻微伤、陈某丙轻伤二级、陈某戊轻伤一级、陈某乙重伤二级,陈某甲、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遇急弯、陡坡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鉴于被告人陈某能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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