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决被告人卢某某、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202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经上线介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跑分”,并介绍被告人谭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上线“跑分”。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跑分”。其中,卢某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12万元,非法获利1千余元,谭某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16万余元,非法获利1千余元。后被告人谭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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