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和朋友在君山某夜宵店内吃夜宵,遇见了被害人李某,姚某因怀疑其妻子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走到李某坐的桌子边用脚踢桌子,与李某发生了争执,后被周围朋友劝离现场。不久,余怒未消的姚某又折返夜宵店,到店内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李某身上砍去,李某用左手手臂挡住刀。随后,双方再次被现场群众分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李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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