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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持有猎枪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和九发子弹,藏于家中,并曾在汨罗市汨罗江大桥下试射一颗子弹。

  2020年11月6日,何某某持枪在神鼎山镇丰仓村打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何某某处扣押枪形物一支和子弹八发。

  经鉴定,何某某持有的枪形物和子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

  公诉机关以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该院提起公诉。汨罗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弹药九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考虑何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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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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