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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容留吸毒 这五人因涉毒被集中宣判

王晶)一入“毒”门深似海,6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方式,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起涉毒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

  2022年2月5日,吸毒人员罗某、郭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共求购1800元冰毒,并支付了购毒款。随即,杨某联系被告人冯某求购1800元毒品。两人来到约定交易地点,杨某通过手机向冯某支付了1800元毒资,冯某将0.4克冰毒交给杨某。随后,杨某从中分出一小部分冰毒给了罗某,剩下的一大部分冰毒给了郭某后二人一同在郭某家中吸食。2022年3月3日,冯某被抓获归案;次日,通过冯某提供线索,杨某被抓获归案。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冯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冯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抓获被告人杨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2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与崔某、首某、曹某等人共同出资,由“李某”联系到良田镇购买了冰毒用于吸食。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与崔某、首某、曹某等人来到其租住房,一起吸食了买来的冰毒。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2年3月4日3时许,唐某、李某等人乘坐被告人武某驾驶的私家车到耒阳市,与一朋友见面后,被告人武某从唐某的另一个朋友处购买了1200元毒品冰毒。随后,被告人武某等四人一起驾车到一处地下停车场,共同在车内吸食了毒品冰毒。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

  2022年2月下旬,吸毒人员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欲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李某称自己还有约0.05克海洛因。便来到唐某家楼下,将事先用透明塑料袋包好的海洛因交给唐某,唐某当场支付250元毒资给被告人李某。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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