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吴某明知上线让其有偿提供银行卡系用于为网络犯罪转账,仍然在其微信好友王某的指导下,前往南昌市各银行办理开通手机银行APP业务,随后将自己电话卡绑定至上述7张银行卡上,并设置密码。2021年11月,吴某前往福建,将上述银行卡及密码和手机提供给王某,由王某在其手机上操作转账,吴某根据需要进行刷脸认证帮助转账。吴某获利3500元,被其挥霍。
2021年12月1日,民警抓获吴某。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进账流水共计1012万余元,关联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吴某协助转移的涉案犯罪金额共计4999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共同犯罪、从犯、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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