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外出购买毒品17克,男子在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抓。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租车从江西省萍乡市出发,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陈某某在武汉市琴断口戒毒所附近找到贩毒人员,购买0.3克毒品海洛因,二人试吸后认为质量不错,陈某某便以34000元的价格向贩毒人员购买了17克毒品海洛因,乘车返回萍乡。同日23时许,陈某某在萍乡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皮质挎包中,搜出一包白色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可疑物品。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净重17克。经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有的毒品再犯、犯罪前科、坦白的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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