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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不慎落水溺亡 水库承包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生活中,偶有新闻报道行人在水边行走时不慎落水致死,那么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溺水索赔纠纷案,依法酌定被告库承包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老家与原告同住鲁山小山村,山地居多,水流密集。被告在老家承包一个小水库,在水库旁有许多小河道,形成天然的小水洼,有的孩童爱玩,在水洼中放置金鱼。被告在原告儿子被害处的水洼四周,无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021年6月19日,原告的两个儿子在水洼边游泳玩耍看小鱼,二儿子落入水中,大儿子由于精神异常,无力救助,最终二儿子溺水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溪流的自然状态与用途,使平时本没有积水的自然溪流改变了自然状态,从而造成原告儿子溺水身亡,由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在河道上游居住,沿河道出入,一个三岁的儿童溺亡完全是原告监护不力所致,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石龙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向法庭呈递自己书写的《说明》:出事水洼是附近居民平时洗刷用的水坑,2019年4、5月份,被告曾在该水坑抽过水,对该水坑进行过整理,对边沿加高约20公分左右,水坑一端有出水口,平时水自由流出,用水时堵上出水口,水会深一些,但不超出40公分,不用水时,不堵出水口,水自动流出。该水洼村民都使用过,不具有专有属性。

  本院认为,被告修建、使用水坑向自己承包水库供水,有证人证明为证,另外被告也自认曾在2019年4-5月份在出事水坑建设过、抽过水,被告构建、使用水坑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对水坑有管理责任;水坑周边无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出水口泥沙淤积时无及时疏通导致聚水较深,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告疏于监护,对儿子管护不力,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内,一般情况下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基本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水坑之前也被一部分村民因生产生活曾经使用过。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诸多溺水案结果惨痛。究其原因,主要是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孩子,看护不到位,再一个原因就是危险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而造成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但愿从这样的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训。

  本案二儿子仅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应该对他履行妥善监护义务,而父母任由他出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溺亡事件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悲剧一旦发生,后果无法挽回。家长和小朋友们都要树立足够的安全意识,守好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原告则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要求、和谐理念,要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来降低水洼中的法律风险,合理利用水坑的基础上务必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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