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7日早上,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早点店趁老板不注意时,盗窃了该店抽屉里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66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660元现金已被其挥霍。2022年4月7日上午,民警将章某抓获。
另查明,章某有多次犯罪前科,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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