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网捕鱼本是一种常见的生活爱好和传统的谋生之道,但总有人将私欲变贪念,为谋求不当“鱼”利,不惜罔顾法律,以身试法。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窃鱼案。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任某、陈某等人,白天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寻找养殖鱼塘。待天黑后,使用捕鱼器、渔网、放“崩钩”等方式,到养殖鱼塘窃取养殖鱼。三人身穿下水衣下渔网后,便“各司其职”,金某放“崩钩”或使用捕鱼器电鱼,陈某手拿蛇皮袋使用渔网捡鱼,任某负责在鱼塘边望风。所窃白鲢鱼、鳊鱼、草头鲢鱼等养殖鱼均被三人销赃或食用。其中,金某、任某、陈某分别参与盗窃作案8起、6起和3起,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934元、4871元和2688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任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陈某被单处罚金。
“鱼,我所欲也”,这场现实版“涸泽而渔”的闹剧,却谢幕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当贪欲蒙蔽心智,一时口腹之欲远不能满足,必换来被告席上身陷囹圄、悔之晚矣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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