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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赁车辆作质押骗取“借”款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杨某相识。2022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向被害人杨某借款2万元,以一辆吉利汽车质押,并出具了书面借条,该钱款一直未归还。

  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邹某向萍乡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肖某挂靠在该公司的一辆奔驰汽车后,谎称该汽车系其老板“肖总”的,以其老板需要钱款周转为由,以质押该汽车的形式向被害人杨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6万元被被告人邹某用于还贷和日常开销。

  2022年5月15日,因租赁期满,萍乡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来至宜春,意图将该奔驰汽车收回。被害人杨某虽不情愿,但还是让对方将汽车开走了。尔后,被害人杨某让被告人邹某还钱,被告人邹某称会找其姐姐借钱还给被害人。

  5月17日,被告人邹某的家属替邹某还了3万元给被告人杨某。

  另查明,在案发期间,被告人邹某有许多外债未归还。2022年5月18日,被害人杨某报案。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邹某准备飞往外地在机场时,被抓获归案。

  另又查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邹某持有的手机一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向被害人杨某家属退赔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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