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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明豪 阅读量: 377 发表时间:2023-02-23
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案件,经审理,被告人袁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新晃经营一家摩托车店,2020年6月,袁某通过朋友获得被害人杨某等9人的居民身份证。为了更好地销售店中的摩托车,袁某在杨某等9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分批使用9名被害人的身份证,给57台摩托车进行了注册登记,后因被害人发现身份证被盗用报案而案发。经传唤,被告人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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