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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出租银行卡获刑 涉案金额达2.49亿元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银行卡帮助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涉案资金高达2.49亿元。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他人,约定每张银行卡出租费用800元/月,将本人的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戴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先后介绍被告人阮某、张某某出租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经查,戴某某本人及介绍的阮某、张某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流入涉嫌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49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阮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戴某某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与阮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阮某、张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三被告人的情节,依法对戴某某、阮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取微小利益,在前期做“卡农”尝到甜头后,索性做起“卡商”,从“卡农”处收集银行卡卖给上家,从而攫取更多利益。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阮某和张某某,虽然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理应判处刑罚较阮某、张某更重。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论是本人的还是他人的,均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触犯法律,悔憾终生。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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