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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化工废水致环境污染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五名被告人三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021年7月12日,某化工厂因工厂土地问题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业整改。某化工厂研究决定由陈某万负责处理该厂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次日,陈某万以每吨160元的单价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肖某杰处置上述废水,并约定收款后由肖某杰按每吨40元的标准向陈某万支付回扣。肖某杰接受委托后,安排车辆自行处置了两车共84吨废水,将其余废水处置事项交由亦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王某仁进行处置。

  2021年7月中下旬,王某仁雇佣肖某佐、罗某兵到某化工厂罐装废水后运输至城市污水井、雨水井进行偷排。后王某仁、肖某佐、罗某兵在准备实施偷排时,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现场查获尚未偷排的废水54.58吨。后陈某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肖某杰亦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守护绿水青山、坚决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对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水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美好生活环境的愿望能否实现。作为企业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惩罚,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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