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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多次非法捕捞危害长江鲟获罪赔偿生态损失129448元

两男子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次实施非法捕捞,在一次捕捞中捕获一尾人工繁育放流的长江鲟。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该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某、瞿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共计129448元。

  被告人舒某某系长江退捕渔民。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舒某某、瞿某某共同多次在长江涪陵龙桥龙头港水域(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用三重刺网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重约125.81千克。舒某某单独多次在上述水域利用三重刺网,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重约110千克。瞿某某单独在上述水域利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重约1.1千克。其中2022年6月3日,舒某某、瞿某某共同在上述水域捕捞的渔获物中有长江鲟1尾。经鉴定,该1尾渔获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价值20万元。

  该案诉前审查中,涪陵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对涉案长江水域进行现场查访巡航。案件审理中,涪陵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委员会邀请20余名退捕渔民参与案件旁听,开展长江水生态保护普法宣传活动。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部分生态资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三重刺网以及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6月3日,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在捕捞水产品时,捕获1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其行为同时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成立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长江鲟是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以及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极危级别(EW),并在2022年7月21日升级为野外灭绝级别(EW)。长江鲟现未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生种群基本绝迹,人工群体亟需保护。案涉的长江鲟是为恢复野生资源、重建自然种群的人工繁育放流个体,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的该次捕捞长江鲟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工繁育动物所涉案件,不作为犯罪或从宽处理的情形(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涉案水域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保护区的设立将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繁衍栖息水域,划定为专门区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对于缓解水域生态恶化趋势,丰富水生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被告人舒某某、瞿某某在保护区内实施捕捞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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