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吴某轮、张某轮、曹某军等八名被告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责令承担9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民事修复赔偿费用。
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轮等人通过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以获取不义之财,先后分别结伙对位于陕西省绥德县、清涧县等地的8座战国、汉、宋至明代时期古墓葬进行盗掘,共盗得文物27件。经鉴定,上述8座古墓葬均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不可逆的破坏。被告人将部分文物倒卖至榆林市榆阳区某古玩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被告人张某轮、曹某军等人分别结伙盗窃绥德某公寓楼内空调12台及锅炉房水泵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7604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轮等人分别多次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还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被告人张某轮等人结伙盗窃他人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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