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文章

返回上一页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评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评析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量刑标准: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且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对于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3、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该罪在认定上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一是二者构成犯罪的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切直接从事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属特殊主体。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是过失行为不同,与犯罪主体相对应,只有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才可能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活动的相关规定,是对职业范围内所要求注意义务的违背。三是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的结果仅指致人死亡。四是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尽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对象直观地表现为人身或财产,但该过程是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并不针对特定目标,其侵犯的客体实质上是生产作业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体则是被害人的生命权。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实际上关于过失导致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一般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属特别法条规定的罪名,而法条竞合时法条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刑法》第233条中也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同本文案例二就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且该案例中虽然肇事车辆当时已经停止作业,但是仍处于作业现场,并由直接操作人员进行紧急临时处理,可以说,该行为仍然与生产作业活动存在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仍应属于生产、作业过程中。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135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前者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其行为是违章作业,而后者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而后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但造成一个结果,如何处理?由于两者的法定刑相同,故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即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后果。这也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根本的区别。
 

责任编辑:()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