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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是否能够让当事人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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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辩护,一种是委托辩护,所以,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所有证据都已固定,所以在实践中,只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复制卷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那么也就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替被告人去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指控证据,之后律师将案卷让被告人阅看,从而得出核实证据。而律师也只有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让其阅看案卷材料进行充分交流,才可以对指控证据作以精准判断,而用王誓华律师的话说:“卷宗中只要有字的地方,必须让当事人阅看,否则当事人就不会享有完整的辩护权!”

      另,根据《保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十条之规定,对于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才属于保密范围,此项仅在证据材料上标示为“绝密、机密、秘密”才属于。如上所述辩护律师只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查阅卷宗材料,此因所有侦查工作均已经锁定,辩护律师只要不将设定密级的证据向外界泄露,就不存在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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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常常困扰于当事人家属,亲友和其他人向律师索取案卷材料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拒绝此种要求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需要一条禁止性规定,以便于律师作为拒绝提供的理由。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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