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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问: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答: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第六十八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后者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该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除非其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可能有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可能妨害民事诉讼,或者曾有伪证罪等妨害诉讼类型犯罪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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